关于第60467863号“大罗山DALUOSH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罗山DALUOSHAN 60467863

阅读:95767 2024-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山县名优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雅立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60467863号“大罗山DALUOS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中国古代知名人物姓名、知名文学作品名称、知名企业名…

  申请人:罗山县名优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雅立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60467863号“大罗山DALUOS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中国古代知名人物姓名、知名文学作品名称、知名企业名称、知名景区名称等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大罗山”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争议商标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极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和注册公告;2、“罗山县”百度百科介绍及其所获荣誉、“罗山”二字百度搜索截图;3、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其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1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5件商标,其中包括“CAR PLAY”、“花格子大象艾玛 PLAIN ELEPHANT ELMER”、“凯立德KAILIDE”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以“叶适”、“黄公望”等多个历史人物的名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局在第14114065号“WP WARBY PARKER瓦尔比派克”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上述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大罗山”中的文字“罗山”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争议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据审理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5件商标,其中包括“CAR PLAY”、“花格子大象艾玛 PLAIN ELEPHANT ELMER”、“凯立德KAILIDE”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以“叶适”、“黄公望”等多个历史人物的名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0467863号“大罗山DALUOSH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罗山DALUOSHAN 604678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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