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18612号《关于第29999493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36号,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5715495号“小爱同学”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