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10273号《关于第28906362号“卡迪那Cad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0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7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再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第14102049号“卡丽娜Carina及图”商标(被诉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咖啡、糖、面粉制品、醋、调味品、香辛料、调味酱汁商品上的注册,撤销结果刊登于第183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691078号“卡莲娜CALINA及图”商标(被诉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面包、糕点商品上的注册,撤销结果刊登于第17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另案,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8120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引证商标二在谷粉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结果刊登于第17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此外,我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与第17457826号“加莲娜CARINA”商标(被诉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巧克力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亦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