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仙桃市断堤口种养殖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2256号“九孔莲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7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含“九孔莲藕”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新鲜莲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