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73180号“会战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含义指向为申请人的处事风格,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老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且,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会战”,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