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沂绿鲜威果蔬品质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86932号“新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9021号、第9063264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新衣”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书、产品照片、发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新衣”,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