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虎跃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曲珍
申请人因第19449530号“A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68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阿里巴巴及淘宝店铺页、产品展示页、2016年销售评价、产品宣传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8月02日至2022年08月0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采购合同及发票;
2、产品图片;
3、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4、销售合同;
5、阿里巴巴及淘宝店铺截图;
6、宣传册及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丽华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衬衫;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5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13日转让予天津市虎跃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向案外人销售了服装、鞋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衬衫;婴儿全套衣”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使用可维持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腰带等其余复审商品,故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成品衣;衬衫;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