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SIOPTIS SAS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6083号“ENRICO CECCHI CE 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85523号“ENRICO CECCHI及图”商标现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第8801823号“ENRICO CECCHI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现核定复审商品符合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