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宏丽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77289号“瞅一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2084A号“双玛堡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