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市永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00086号“潮螺忆品CHAOLUOYI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螺蛳粉产品标识,产品内粉、菜、肉、料包等都需要标记申请标识,相关公众对螺蛳粉产品已经有普遍认知识别能力,不会对产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预包装螺蛳粉产品生产线照片;投资协议;申请人投资人螺蛳粉行业资质证书;第29类带有“螺”字商标核准注册情况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