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氢焱零碳人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泽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4199号“中科氢焱HFL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2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包含“氢”字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已注册成功的包含“氢”字的商标档案;“中科氢焱”字号使用说明函;申请人签订的框架协议;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所获荣誉、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撤销公告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其余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氢”,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