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容在日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96124号“安萨仓民宿 ANSACANG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1446号“金禾集团 RZBC及图”商标、第15858011号“RZBC及图”商标、第1969399号“天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