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暨市浮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37787号“金浮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1655号“浮光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5659号“金拂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