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74007号“SWI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WIFT 65174007

阅读:126029 2024-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戴贝(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杭州日冠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4007号“SW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5142号“乐天豚长SWIFT及图”商标…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戴贝(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杭州日冠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4007号“SW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5142号“乐天豚长SWI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946056号“史威夫SWI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5111号“雨燕YU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31273号“雨燕YU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99087号“雨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619443号“雨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3214号“SW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戴贝(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商标专用权已丧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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