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鹤岗市宏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娟
申请人因第3457411号“宏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58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广告、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办的家电节线上及线下宣传材料;
2、申请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产品买卖合同、销货单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3、广告宣传图片、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在其电器城内向案外人销售了联想牌电脑、华帝牌烟机、夏普电视等商品,还不定期举办家电节等活动。鉴于申请人前述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方式、内容及目的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