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95629号“罗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坤 70895629

阅读:67985 2024-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韵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5629号“罗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4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其他商…

  申请人:罗韵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5629号“罗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4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罗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为烈士姓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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