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珍品玉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95381号“美酒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59450987号“桓龙如意山庄 岛 HUAN LONG RU YI SHAN 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调查得知,引证商标注册人成为被执行人。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企业情况简介。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我局已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申辩时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书、加盟店合作协议及连锁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美酒岛”,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注册人成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作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