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78298号“中祺汇能 ZHONGQIHUIN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祺汇能 ZHONGQIHUINENG及图 60678298

阅读:42502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中昱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中祺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对第60678298号“中祺汇能 ZHONGQIHUI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

  申请人:杭州中昱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中祺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对第60678298号“中祺汇能 ZHONGQIHUI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浙江省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AAA单位。申请人的“图形”品牌系申请人独创,根据其企业字号设计而来,自品牌成立以来,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公司资质;专利证书、荣誉证书;项目精选案例集;作品登记证书;公司官网信息;注册证书;员工服装、公司门头;被申请人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图形商标已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不属于同行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详细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在先发表。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城市规划”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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