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炜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5273号“跨境老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业务发展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跨境老人”,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