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94179号“禾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袋泡茶;以茶为主的饮料;冰茶;加奶的茶饮料;茶饮料;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饼干”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对其余商品予以复审。故第70218501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08273号“禾间堂”(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77431号“禾间堂”(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61371号“和间”(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第26848316号“禾间香”(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袋泡茶;以茶为主的饮料;冰茶;加奶的茶饮料;茶饮料;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饼干”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