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3432号《关于第59212808号“VIADELLASE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40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4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商业管理咨询;价格比较服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已放弃与第25166649号(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冲突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