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5219号“JMT1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373693号“JMT及图”商标、第53908133号“军敏特 J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在理疗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仍为使用在假牙套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JMT”,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