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来无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博新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91866号“萬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9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无效。申请人自愿放弃3601群组“保险信息”服务上的申请,由此引证的第220270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创意说明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保险信息服务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信息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逆序为“叁萬”,使用在金融贷款等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