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AD SEA BROMINE COMPANY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8921号“FRUITM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及地区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情况;宣传页;词典摘页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MAG”,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FRUITMAG”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