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23781号“我爱我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9085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第185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01917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27日第188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3799号“我享我家MEH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2月20日第187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1878号“我秀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5月13日第188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4815A号“我爱我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5月27日第188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