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永富
委托代理人:冠诚(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2940号“有间千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1526776号“有间千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1032774号“有间冰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1747329号“有间肉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15335号“有间花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22117号“有间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14794号“有间跨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038069号“有间烤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878267号“有間鞋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间千层”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