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素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61965号“最美心疆源食餐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划分是“最美心疆、源食餐饮”,其中“心疆”一词起源于心疆缘,主要讲的是心无疆界缘自来。申请人来自于重庆,经营的餐饮行业也与新疆无关,其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含有“心疆”的多个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餐具出租”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申请商标含有“心疆”二字,整体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