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融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对第55862378号“优茗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母公司株式会社迅销是日本服饰零售业的领军企业,其第3012401、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 QLO”商标已被认定为“服装”等商品上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的第27067857A号“优衣库”商标、第42361086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申请人及其母公司、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优衣库”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可能对其一无所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68件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和使用能力,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抄袭与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知识产权授权书;
2、申请人母公司介绍及商标情况;
3、互联网中心查询页面;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体登记资料;
5、门店清单及相关经营资料;
6、“优衣库”/“UNIQLO”天猫店铺打印件、双十一销售额相关报道;
7、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汇款单等;
8、财务报告及市场品牌占有率相关调查报告;
9、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
10、相关媒体资料;
11、图书馆检索报告;
12、申请人维权资料;
13、类似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14、被申请人经营公司信息及被申请人商标情况;
15、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甜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授权书,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迅销的子公司。株式会社迅销授权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同时授权申请人以自己名义制止并消除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株式会社迅销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等处理请求,故我局对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