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四女上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廷廷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对第42431940号“冯四女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冯四女上”是起源于四川乐山地区的跷脚牛肉品牌,原由王雪霞经营,现申请人为“冯四女上”相关商标的注册人和商誉继承者,在实际使用中以“冯四女上”作为店招、以“冯四嬢(嬢)跷脚牛肉店”作为店名。“冯四女上”中的“女上”来自于四川方言,是娘字的异体字写法,又通“嬢(孃)”。“冯四女上”、“冯四嬢(嬢)”商标经过王雪霞、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第29874702号“冯四女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曾在被申请人同省实际使用,以“冯四女上”作为店招、以“冯四嬢(嬢)跷脚牛肉店”作为店名,被申请人基于其地理位置,理应知晓上述商标的使用,在申请商标时应有所避让。“冯四女上”、“冯四嬢”都是构成独特的商标,被申请人并非该品牌的创始人,却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申请“冯四女上”、“冯四嬢”商标,包括“冯四女上”经营用到的肉、辣椒油、食品加工等商品服务,足以可见其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难谓正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关于“女上”文字的解释;2、申请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引证商标权利证明、转让证明;4、获奖证明;5、大众点评网“冯四孃跷脚牛肉”相关店铺评价;6、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情怀和内涵,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不存在恶意抄袭引证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以此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非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未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基于被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业务来往,也无竞争关系。五、本案引证商标原注册人“王雪霞”曾在2021年1月26日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对争议商标提起过异议申请。经审理,认定“王雪霞”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本案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无新实质证据、无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明显是出于恶意。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关于“女上女上”的解释;2、冯泌银身份证;3、金牛区廷御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4、“冯四女上”麻辣牛肉干、纯正辣椒油产品照片;5、《第42431940号“冯四女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不能证明以“冯四女上”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投入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其他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烹饪食品用增稠剂;食盐;醋;酱油;调味料;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40类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7件商标,主要为“冯四女上”、“冯四嬢”、“古市香”。
2、引证商标由王雪霞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厨房洗涤槽出租;食物雕刻;流动餐馆服务;餐厅;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馆信息服务;备办室外宴席服务;啤酒屋服务上。经核准,引证商标于2022年9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冯四女上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名下。
3、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邮寄提交了本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11月13日逾期向我局邮寄提交了补充材料,主要理由为:一、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其对商标申请行为理应有较高的认知,在申请商标时应有所避让,却依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冯四女上”、“冯四嬢”商标。其申请商标名称、类别均分布较广,已超出正常经营的需求,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缺乏正当理由,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股东王雪霞登记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冯四嬢跷脚牛肉店已在乐山市嘉兴路的“冯四孃跷脚牛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店”经营跷脚牛肉,并在店内销售使用“冯四女上”的牛肉产品、钵钵鸡调味料,被申请人同为四川省自然人和商标代理机构人员,尤其是在第40类上恶意注册“古市香”跷脚牛肉品牌,基于以上情况,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冯四女上”商标的使用,却依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冯四女上”商标,其行为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四川清苏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查询;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的应诉通知、民事起诉状;被申请人第42441504、42431940号“冯四女上”商标、第42435508号“冯四嬢”商标信息;申请人第29874702号“冯四女上”商标、第22090203、48688631号“冯四嬢”商标权利证明;《关于第42448022号“古市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第42448022号“古市香”商标无效公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冯四孃跷脚牛肉店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冯四孃合作协议书;冯四女上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乐山冯四女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王雪霞及其他公司员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乐山市中区110微博上关于冯四孃翘脚牛肉的相关内容;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大众点评网“冯四孃跷脚牛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店”相关评价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冯四女上”、“冯四嬢”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冯四女上”、“冯四嬢”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冯四女上”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实难谓之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冯四嬢”商标及与行业内他人餐饮品牌相同的“古市香”等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正当性并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邮寄提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并声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但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11月13日向我局邮寄提交了补充材料,该两份补充材料系在3个月期限届满后提交,我局未予采纳,故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