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科学研究院(山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31757号“能源观察 ENERGY OBSER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04790号“东北能源观察 ENERGY OBSERVATION”商标、第15081105号“能源新观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商标档案、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能源观察 ENERGY OBSERVATION”(英文可译为“能源观察”)系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能源观察 ENERGY OBSERVATION”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东北能源观察 ENERGY OBSERVATION”、“能源新观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并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