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尚蒂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42083号“娅思天籁YASI TIAN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3860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7951号“ST.Q及图”商标、第21214964号“佰妃羡彩BAIFEIXIANCAI及图”商标、第20446658号“MISS SISELY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