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充市万鲜生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优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40533号“万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631932号、第19217698号、第35799241号、第46700535号、第65747750号、第67583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鉴于此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宣传,已经拥有一定的消费群体。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在线拍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在线拍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在线拍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