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德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05042号“IST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的英文词组,并非专业术语,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备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联系,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初审商标的补充注册。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构成文字“ISTP”指代鉴赏家型人格,为专业术语,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