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百东
委托代理人:中雁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0513号“WELLF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外文部分可译为“好适合”,其属于日常用语,申请人将该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4类布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