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氧亿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3686107号“双流老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双流”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争议商标“双流老妈”完整包含了“双流”,且未产生强于该市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造成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双流老妈兔头”这一名称系区域共有资产,被申请人去掉“兔头”二字,单独将“双流老妈”申请注册,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恶意,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双流老妈兔头”已经成为兔头餐饮的通用名称,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缺少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观恶意明显,其注册和使用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百度百科、搜狗关于双流区的介绍及搜狗、百度浏览器检索“双流”的结果截图;2、在先类似案件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曾以相同理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本案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双流老妈”在整体上已经产生了强于“双流”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双流老妈”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并非是申请人所谓的“区域共有资产”,更不是行业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档案;3、被申请人信息及所获荣誉;4、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5、线下活动照片、电梯广告照片;6、被申请人官网截图;7、小程序、公众号截图;8、争议商标的宣传情况;9、视频截图;10、在先类似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11、已注册类似商标信息页;12、被成都吸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及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宋德富于2003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2月2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4月13日转让至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成都吸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亦由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29271号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经比对,该案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证据与成都吸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商标法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