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7902号“乐唯思 LOVELINE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唯思 LOVELINESS 3087902

阅读:107555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玉江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美淇 申请人因第3087902号“乐唯思 LOVELIN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300号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赵玉江在2020年5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玉江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美淇

  

  申请人因第3087902号“乐唯思 LOVELIN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300号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赵玉江在2020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方美淇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申请人就将其一直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并且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合同、出库单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原件形式):1、商标授权书;2、被授权人与不同的第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库单;3、销售发票;4、产品、标签图片;5、吊牌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单;6、电商销售截图;7、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8、产品吊牌(实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被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2月4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授权人与不同的第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库单,上述证据均为自制,其证明力较弱;销售发票,该发票显示的内容为被授权人购买他人生产的商品,且未显示复审商标;产品、标签图片及实物,上述证据亦为自制,并且显示的主体并非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吊牌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单,并非是复审商品的使用情况;电商销售截图,该证据为自制,并且未显示时间及被授权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3087902号“乐唯思 LOVELINE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唯思 LOVELINESS 30879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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