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57352号“潮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漫 70157352

阅读:94441 2024-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潮漫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久漫(陕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7352号“潮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潮漫集团有限公司,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7679号商标(以下…

  申请人:潮漫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久漫(陕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7352号“潮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潮漫集团有限公司,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0157352号“潮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漫 701573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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