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漫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久漫(陕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7352号“潮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潮漫集团有限公司,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