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江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6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5402号、第16601100号、第14616314号、第22950522号、第12816670号、第72886697号、第25054558号、第27295873号、第25041586号、第12931831号、第716254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