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卫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2728号“金裕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31843号“金钰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076075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890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贵金属合金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