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OLOGIC,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7095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644753号“EN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214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鉴于第32315353号“ENVIZIONMEDICAL”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乳腺X线钼靶摄影成像系统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