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敬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51516号“瓶子农场 BOTTLE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627487号“瓶子菜馆”商标、第68746500号“瓶子”商标、第47581537号“BOTTLE COM”商标、第48933930号“BOTTLEMA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设计及产品图纸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