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德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916374号“丰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5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肥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氨;醋酸盐(化学品);锕;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生物化学催化剂;蛋白纸;增塑剂;灭火合成物;淬火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