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清重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52262号“D+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789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