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钰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7958号“YUCHENG TECH. 钰程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5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0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