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01834号“XINB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NBEI 71801834

阅读:73796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欣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科果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01834号“XIN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9473号商标、第51434508号商标、第41303263号商标、第7100…

  申请人:西安欣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科果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01834号“XIN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9473号商标、第51434508号商标、第41303263号商标、第71000397号商标、第31252384号商标、第30400250号商标、第16783353号商标、第1191601号商标、第13451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使用证据、商标设计创意、申请人简介及荣誉资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九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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