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陆份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47193号“陆份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经查询,没有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陆份仪”,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与“六分仪”相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