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众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001166号“芯光时代XINGUANG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28980号、第10024890号、第10042609号、第10790345号、第55687810号、第556042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我局注销,注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芯”,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