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44262号“LOT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TUS 69244262

阅读:166677 2024-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4262号“LOT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02039号“莲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LOTUS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商标、第3499…

  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4262号“LOT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02039号“莲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LOTUS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商标、第34999383号“THE LOTUS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84118号“LIANHUAENHUI”商标、第3341344号“莲花”商标、第37580264号“LITTLELOTUS”商标、第26368695号“LOTUS CORE”商标、第4366677号“荷花 LOTUS”商标、第6364499号“LOTUS HEALTHCARE CORPORATION”商标、第41510280号“莲花婧 婧 LOTUS J”商标、第68676723号“BOWA LO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十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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