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高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1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3390号“卓美华视JOMV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5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0395号“中云创照明SINOCLOUD INNOVATION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发光二极管(LED);晶体管(电子);自动定时开关;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阻器;电子管;变压器(电);超高频管;灯光调节器(电);非照明用放电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半导体等其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探测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