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萃点豆子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9875号“萃点豆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识别性,并不缺乏显著性。与申请商标情形相似的商标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取得了显著性,没有任何的欺骗性的意思,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料和种类误认的可能。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产品已经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ogo设计注册构图情况、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包装设计加工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萃点豆子”构成,其所包含的“豆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仅由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